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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屋鉴定的途径和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13 15:40:00点击次数:258次
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东莞房屋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请注意,具体的鉴定途径和条件可能因地区和特定情况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东莞房屋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析:
东莞房屋鉴定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1、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

2、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

3、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

4、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5、房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2、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4、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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